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Nutch 等 Web Crawler 的著作權問題

筆者雖然了解 Nutch 這類 Web Crawler 的運作模式和 Google 差不多, 既然 Google 可以營運, 想當然爾的, Nutch 應該也是合法的囉! 但是沒搞清楚, 心裏仍然有疑慮. 於是上網查了我國的法律, 以下幾個智財局的鏈結供讀者參考.

看過上述文章, 可以了解著作權在網路世界仍受到相當嚴密的保護, 並不是一般上網族所想到的那麼自由. 不過在 網路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這一篇文章有提到一段搜尋引擎的著作權放寬限制的說明, 使用 Nutch 抓取我國網站的夥伴們可以放心了. 此段文章內容如下 :

參、「搜尋引擎」
(一)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是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自動編輯功能,使網友可以很快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即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例如Google、百度等,此種搜尋服務之業者所為下載儲存檔案的行為,當然是重製。然而網路業者事先未必取得所儲存檔案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有些人難免會產生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二)在國際社會著作權領域的實務上,認為「搜尋引擎」重製他人著作,雖未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但因其利用的目的,是為了使網路的傳輸更有效率,而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國際組織「萬維網聯盟(W3C)」對於搜尋引擎的運作,列有詳細的技術規範,基本上,搜尋引擎祇要符合該聯盟的技術規範所作的重製,應該都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三)網路的世界是無國界的,在網路的秩序和規範方面,我國也必須遵循國際間的標準,因此,「搜尋引擎」之重製行為,不致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應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四)又此種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只要該等 業者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倘若使用者所連結之網 站張貼目前上映中的院線片供網友觀賞或下載者,難謂為不知情), 以及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者,並配合著作權人 之通知立即取下涉嫌侵權之內容,則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主張免除 「民事責任」。

不過, 筆者認為仍應注意以下 2 個問題 :

  1. 如果搜尋引擎的蒐集資料網站是註冊在國外的, 那麼是要遵守該國或我國的法律?
  2. 如果蒐集資料網站有公佈使用者條款限制對網站資料的使用, 是否應該要遵守? 如果未遵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或其他法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