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雖然了解 Nutch 這類 Web Crawler 的運作模式和 Google 差不多, 既然 Google 可以營運, 想當然爾的, Nutch 應該也是合法的囉! 但是沒搞清楚, 心裏仍然有疑慮. 於是上網查了我國的法律, 以下幾個智財局的鏈結供讀者參考.
看過上述文章, 可以了解著作權在網路世界仍受到相當嚴密的保護, 並不是一般上網族所想到的那麼自由. 不過在 網路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這一篇文章有提到一段搜尋引擎的著作權放寬限制的說明, 使用 Nutch 抓取我國網站的夥伴們可以放心了. 此段文章內容如下 :
參、「搜尋引擎」
(一)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是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自動編輯功能,使網友可以很快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即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例如Google、百度等,此種搜尋服務之業者所為下載儲存檔案的行為,當然是重製。然而網路業者事先未必取得所儲存檔案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有些人難免會產生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二)在國際社會著作權領域的實務上,認為「搜尋引擎」重製他人著作,雖未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但因其利用的目的,是為了使網路的傳輸更有效率,而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國際組織「萬維網聯盟(W3C)」對於搜尋引擎的運作,列有詳細的技術規範,基本上,搜尋引擎祇要符合該聯盟的技術規範所作的重製,應該都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三)網路的世界是無國界的,在網路的秩序和規範方面,我國也必須遵循國際間的標準,因此,「搜尋引擎」之重製行為,不致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應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四)又此種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只要該等 業者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倘若使用者所連結之網 站張貼目前上映中的院線片供網友觀賞或下載者,難謂為不知情), 以及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者,並配合著作權人 之通知立即取下涉嫌侵權之內容,則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主張免除 「民事責任」。
不過, 筆者認為仍應注意以下 2 個問題 :
- 如果搜尋引擎的蒐集資料網站是註冊在國外的, 那麼是要遵守該國或我國的法律?
- 如果蒐集資料網站有公佈使用者條款限制對網站資料的使用, 是否應該要遵守? 如果未遵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或其他法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